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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20-12-15 来源:资料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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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难,指躲避、逃避灾难或迫害;逃离战争或动乱不安的地方。以下是天涯招考网分享的对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导意见,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对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导意见

  应急避难场所作为抗震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震抗震、减轻地震灾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高我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促进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管理,根据《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5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76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遵循“统筹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分期实施”的原则,综合运用各类资源和多种手段,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市综合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等突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目标任务。根据《泰州市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泰政规【2015】13号),各市(区)应及时修订本地区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明确应急避难场所总体布局和建设要求,完成规划确定的应急难场所建设任务并完善设施配套,形成以城区为主,远近结合、设施配套、覆盖面广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基本满足城市居民避震疏散需要。

  二、加快工程建设

  (三)合理安排项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园、广场绿地、学校操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露天停车场等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广场绿地、大型停车场及学校、公共场馆、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单建式的民防工程应同时进行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已建的公园、广场绿地、大型停车场及学校、公共场馆应由市教育局、体育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以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计划,制定实施计划,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人根据实施计划进行改造建设。

  (四)严格建设标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严格按国家《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按照规范、标准安排交通、通信、供水、

  供电、排污、救护、消防、物资储备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统一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准和信息系统标准,确保达到相关要求。

  (五)规范建设程序。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按照规划、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程序有序实施。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施工图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项目招投标要按规定严格管理,施工过程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承担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施工的单位,其资质等级应符合设计、施工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施工任务。应急避难场所工程竣工,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应急(地震)等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科学维护管理

  (六)制定管理制度。各市(区)政府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具体管理规定,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协调机制,并指定专门部门统筹负责维护管理工作。各产权单位要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平时的功能运转与应急期的正常使用。

  (七)促进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要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既可供居民平时休闲、娱乐、健身和停车等使用,又能在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供居民紧急避难使用。

  (八)做好维护管理。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由应急避难场所所有

  权人或管理使用人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应急避难场所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养护、维修,并确保养护、维修工作的质量。

  (九)抓好应急管理。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需要马上疏散人员的,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各市(区)政府及街道、社区按照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预案就近组织辖区内避难人员进入城市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其所涉及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随之启用。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期间,应向进入避难场所的避难人员提供以下保障:安全的饮用水和食品、住宿装备、供电设施、应急厕所、基本医疗救助、灾情信息服务等。同时,应急避难人员必须遵守应急避难场所的各项规定,维护和保持应急避难场所及其设施安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人应当做好相关卫生防疫等后续处置工作并尽快恢复场所的原有功能。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落实政府责任。各市(区)政府是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责任主体,要负责制订本地区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推动建设任务的落实。学校操场、大型停车场等场地以及公共场馆、校舍、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单建式的民防工程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纳入投资总额。

  (十一)明确部门责任。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各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负责制订中心城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建设计划,负责市级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单建式的民防工程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及其维护工作。由市住建局牵头,每半年对各市(区)政府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负责指导、编制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技术指导,参与竣工验收。

  3.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资金、市级应急避难场所所需应急储备资金的保障工作,各市(区)财政局根据财政体制将本级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政府投资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资金、应急避难场所所需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协同住建等部门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4.市民政局负责对市级各应急避难场所所需基本生活救助物资进行统一储备,并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确保物资发放到位。

  5.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和单位所辖公园、广场绿地、学校、体育场馆、停车场的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及其维护工作。

  6.供水、通信、供电、市政等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保证各自系统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投入运营后的正常运行。

  (十二)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加大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力度,努力把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开展防灾减灾教育的重要基地。编制居民应急避难宣传手册,以及疏散、引导、安置工作程序和应急避难场地功能设置手册,让居民了解应急避难场所布局以及所在地区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切实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能力。

  对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省防震减灾条例》、《省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发〔2018〕3号)、《市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实施方案》(委办发〔2019〕99 号)精神,促进我市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管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规划管控。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住房建设、应急管理等抗震防灾相关部门及各市(县)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现状条件评估结果,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平灾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组织制定和完善抗震防灾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确定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的有关内容,切实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用地,确保各级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能够落到实处。市、市(县)区住房建设、应急管理等抗震防灾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请本级政府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计划,明确建设任务和时序,并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合理安排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园、广场、绿地、学校操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大型露天停车场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场所和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广场、绿地、大型停车场及学校、公共场馆、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单建式的民防工程应同时进行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已建的公园、广场、绿地、大型停车场及学校、公共场馆应根据抗震防灾规划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计划,由所有权人、管理使用人或属地街道按照应急避难场所技术标准,通过增设必要的应急设施、标识,实施应急避难场所改造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试点,相关部门单位可依托新建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建筑,探索同步建设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三、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程序。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按规划、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程序有序实施。建设单位应将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方案报经有关专家审查通过,或者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项目招投标要按规定严格管理,施工过程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承担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施工的单位,其资质等级应符合设计、施工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施工任务。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管理,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应急功能校验,校验结果达不到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严格执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范标准。规划确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新建或改造时,按照规划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统筹做好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合理安排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救护、消防、物资储备、信息标识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达到规范标准要求。对达不到现行标准的已有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计划要求,分期分批予以改造。

  五、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各市(县)区属地政府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具体管理规定,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协调机制,并指定专门部门统筹负责督促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工作。应急避难场所的运行维护管理部门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的专门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制订应急启用转换方案,并落实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工作。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单位,需定期对应急避难场所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作质量,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平时的功能运转与应急时期的正常使用。

  六、促进应急避难场所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要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做到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平时可供居民休闲、娱乐、健身和停车等使用,在遇到突发破坏性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供居民紧急避难使用。同时,抗震防灾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可依托应急避难场所,加大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力度,努力把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的公共服务平台。

  七、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管理。各市(县)区属地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应急避难场所服务范围,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方案。因发生灾害需要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启用决定,组织和动员居民进行转移安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应急避难场所演练和灾时人员疏散的具体实施工作。应急避难场所日常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根据启用决定,立即实施应急启用转换。应急过程中,属地街道及社区按照相关预案就近组织辖区内避难人员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启用情况。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期间,应向进入避难场所的避难人员开放有关的场所和提供服务,同时应急避难人员必须遵守应急避难场所的各项规定,维护和保持应急避难场所及其设施安全。应急避难结束后,避难场所日常维护单位应当做好有关后续处置工作,并尽快恢复场所的原有功能。

  八、建立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库。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运行维护各项相关信息数据,为应急避难场所的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平时的功能运转与应急期的正常使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属地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信息的备案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应急避难场所信息数据库,积极向社会提供应急避难场所相关服务信息,为更好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功能提供有力保障。

  九、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省市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属地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保障,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管理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将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纳入应急联动体系,相关的建设、维护管理和运行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市抗震防灾相关部门与市(县)区属地政府要按照条块结合、相互协作的要求,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形成共同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的强大合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共同指导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市政园林、水利、人防、民政、教育、城管、体育、文广旅游、文旅集团、供水、通信、供电、燃气等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防震减灾职能,协同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应急避难场所改造建设的项目,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需要,支持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市(县)区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部门或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加强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和应急启用管理,相关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和应急启用转换工作;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民政、卫健、市政园林、公安、城管、供水、供电、通信等抗震防灾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地震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使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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