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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收取管理办法(通用6篇)

更新时间:2022-03-22 来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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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费是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的费用。 规定征收水费是现代立法的一个发展趋势,许多国家的水法,对全部或部分用水实行征收水费制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水费收取管理办法(通用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一】水费收取管理办法

  根据《用水户协会章程》,为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大修理经费来源,节约用水并使水利工程长期为当地烟农服务,结合永兴村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有偿供水。烟区范围内的用水按亩收费,按实际灌溉亩积核算。

  二、水价成本核算。根据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测算有关规定,协会理事会负责组织烟区内水利工程水价成本核算。

  三、水价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移栽烤烟用水水价按以下标准执行:烟用水每亩5元。

  四、水费征收。

  (一)水费的征收由协会理事会负责统一收取。协会会员交纳水费,由协会财务人员开据统一发票(收据)。

  (二)协会会员应积极主动带头按期交纳水费,逾期不交将每日加收1‰滞纳金,催交仍不交纳者,协会将停止对其供水。

  五、水费管理和使用

  (一)水费的收取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水费的"使用范围:

  1、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管理人员经费;

  2、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大修理和更新改造;

  3、水资源的统一规划、保护、开发利用;

  4、水质检测、化验;

  5、节约用水、相关水法律法规的宣传;

  6、协会理事会日常办公经费;

  7、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活动经费补助。

  (三)水费开支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四)水费的收支情况须每年向会员公开,接受公员监督。

【篇二】水费收取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治水方针及水利部提出的“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的总基调,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 号),《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赣水农水字〔2019〕18 号)及《抚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抚州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完善农村供水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水费收缴制度,确保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总目标:2021年底前,全县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 95%以上。

  具体目标是:2019年底前,以乡镇为单元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相关政策制度,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年4月底前,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 年 6 月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 95%以上,水费收缴率达到 90%以上;2020 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 95%以上,水费收缴率达到 90%以上;2021年6月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2021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 95%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乡镇按千人到万人、百人到千人、百人以下三种规模建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台账清单,做到底数清、目标明。在此基础上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评价指标要求,县水利、卫健等部门配合各乡镇全面清查统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水质、水量、用水方便度和供水保证率四项指标饮水不安全户数,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安全饮水台账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二)出台政策,核定水价。乡镇要在 2020年3月底前制定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2020年6月底前要经过调查研究制定本乡镇农村饮水工程水价核定、水费征收及管理等相关办法,并报县发改部门。按照水价制定程序,以农村供水工程为单元,逐一做好供水成本核算和定价工作;也可以乡镇为单元,统一进行成本核算并制定农村供水区域指导水价。积极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千人以上供水工程的水价应能覆盖供水成本,企业化运行的工程还应适当考虑利润。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可按照乡镇当地有关规定,适当简化程序,由村组、用水户协会和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

     (三)明确责权、足额收缴。在水价核定的基础上,各地要针对各类集中供水工程的实际情况,完善水费收缴机制,加强水费收缴。在充分调查摸底基础上,完善现有水费收缴规章制度,明确水费收缴标准、收缴程序、水费使用范围等。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各自权责。各乡镇要指导供水单位提高供水服务,加强用水收费的政策和法制宣讲,不断提高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率,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四)落实补助资金,建立激励机制。落实以乡镇为单元的农村供水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发挥“济困”和“激励”作用。对自然地理条件复杂、水资源禀赋较差,远距离引调水、高扬程输配水、净化处理工艺复杂的“特殊工程”以及贫困户、五保户等低收入的“特殊群体”,给予财政支持,促进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维持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用水需求。对于水费收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的工程,落实财政足额补齐,兜住底线。同时要建立补助资金与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和管护机制创新的挂钩激励机制,对于不收水费的工程,原则上不得再安排使用上级补助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乡镇长负责制,将水费收缴工作作为保障供水工程长期良性运行的关键举措。县政府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水利、发改、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各乡镇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领导小组(具体详见附件),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关的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领导小组。切实履行本地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与管理工作。

  (二)强化监督考核。县、乡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的监管工作。县水利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管制度,按照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强化水费收缴日常监管工作,同时加强对各乡(镇)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政策制定及水费收缴情况进行抽查,在2020年4-6月,抽查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相关政策制度和供水工程定价情况;在2020年7-8月,抽查千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定价情况及水费收缴情况;在2021年1-3月,抽查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情况;在2021年6-8月全面抽查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情况。 

  (三)加强宣传引导。乡镇务必高度重视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作,要充分听取各行政村、村小组和广大用水户的意见建议,努力使供水价格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增强农村地区用水户节水惜水、安全饮水意识,同时引导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及水费收缴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推动农村地区有偿用水,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四)严肃追责问责。水利局根据省水利厅及市水利局的要求建立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定期统计和通报制度,请各乡(镇)每月26日前汇总报送水费收缴工作进度。县政府对水费收缴工作不力、渎职失职的乡镇责任人,将严肃追责问责。 

【篇三】水费收取管理办法

  一、每月按规定时间进行抄表、收费。收费要使用统一印制的收费发票,不得打白条。收取的水费要按时上缴供水管理单位财会人员,不得截留、挪用、坐支等。

  二、建立用水户用水登记簿,并注明用水户基本情况,是否装有水表,用水量大小,水费收缴情况,逐月登记,做到心中有数。

  三、严格按水表计量收费,做到抄表数据准确,计价无差错,对无水表的用户,在核定用水量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能随意增减、损害用户和供水管理单位的利益。

  四、收费人员抄表时要分析各用水户用水量的合理性,对偷水、漏水、偷接水管等现象要及时向供水管理单位汇报,以便采取措施,迅速处理。

  五、用水户必须按时按量缴纳水费,凡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管理单位按章收取违约金(单位户5%。,私人户每天伍角),超过二个月不缴纳的,供水管理单位将停止供水。

【篇四】水费收取管理办法

   (一)农村工程实行计量收费。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用水户均要安装经质量监督部门校准的水表,按量付费,原则上每月抄表收费。也可根据本村实际,在每月抄表、管线巡查正常的前提下,两个月收缴水费一次。

  1、各村、各户的总表与分表抄手数字不相等时,分摊水损。饮水进户的户户安装水表,以表计量。     

  2、用户在接到饮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停止饮水。 

  3、饮水管理单位应对所有用户按最低用水标准核定基本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基本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不达基本水量的,按基本用水量征收水费。

  4、饮水管理单位应对所有用户按平均日用水定额核定最高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未超过最高用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最高用水量的,超出水量要加价,实行阶梯水价。 

  (二)管理单位每月按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因水表发生故障致使计量不准或不计量等非人为情况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收费。

  1、参照上月用水量计费。    

  2、按前几个月的平均数计费。 

  3、按实际人口、牲畜用水定额计费。    

  4、按基本用量计费。

  (三)管理单位或用水户人为计量设施不准,可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表、由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管理单位有权停止饮水。

【篇五】水费收取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桂水农水〔2019〕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凌云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认真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工作总基调。按照区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统一部署,以及水利部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以水费收取作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改革的重要一环,完善水价管理办法、水费收缴和工程运行补贴机制,努力实现“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促进农村供水工程效益持续发挥。

  二、总体要求

  农村饮水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了基础保障作用。收取水费是确保农村供水工程长期良性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多次重要会议上强调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要求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机制。在2019年召开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推进会上,水利部鄂竟平部长对做好水费收缴工作,划定了时间表、路线图。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水利部有关会议精神,准确把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要求,切实把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新时代治水兴水方针和水利工作总基调的重要抓手,推动农村供水事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三、成立凌云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我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凌云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肖国权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黄浪静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岑国宏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韦海藻  县水利局局长

  成   员:容成镇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潘圣予  县财政局副局长

  向启钦  县督考办二级主任科员

  林义志   县水利局副局长

               王纪新   泗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罗凤羽   下甲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罗朝臻  朝里瑶族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周于绚  伶站瑶族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朱洪淼  沙里瑶族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陈大治  逻楼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姚本传  加尤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庾恩烈  玉洪瑶族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韦海藻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林义志同志兼任,主要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日常工作。

  职责:探讨创新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机制体制,提出建设性意见及建议;协调解决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对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进展、进度及成效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导、检查和指导。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县水利局: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和有关部门政策要求,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统筹推进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收缴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开展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负责开展县域内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成本核算工作,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完成定价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资金奖补与激励机制,协调落实县级财政补助经费。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资金奖补与激励机制,落实县级财政补助经费。

  县发改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定价权限,做好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定价工作,编制全县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督促指导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用水计划管理等工作。

  县委县政府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公室:负责协调将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作为考核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依据;定期开展绩效进度暗访督查工作,对水费收缴工作进展缓慢的在全县范围内适时通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有关政策和要求,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具体工作,负责宣传和发动群众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水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负责逐个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和水费收缴制度,负责逐个引导建立完善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台帐;按要求报送本乡镇工作进度、工作动态信息及情况汇报等阶段性材料。

  四、目标任务

  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广,按照统一规划,先易后难,示范引领,分步实施的原则,利用2年时间实现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取全覆盖,形成完善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机制。

  (一)2020年5月前制定我县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相关政策制度,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全面定价;

  (二)2020年6月底前,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

  (三)2020年9月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

  (四)2020年11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

  (五)2021年5月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

  (六)2021年11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

  五、定价原则

  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按照国家有关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的制定原则及要求进行测算。千人以上供水工程以乡(镇)为单元制定区域指导水价,水价要达到供水成本,适当考虑利润,鼓励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千人以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村委会、村集体、用水合作组织或村民小组会议等等方式进行定价。特别指出,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成本。

  六、财政奖补

  县水利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以乡(镇)为单元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对符合申请补贴要求,且水费收入不能完全补偿运行成本的工程可适当成本补贴;对计量收费成效好的工程可进行适当奖励性补贴。对于不收费的工程(除特殊地区的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外),原则上不再安排中央及自治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七、强化监管

  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水利部和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发改委有关要求,抓好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县人民政府将抽调相关部门在各工作时间节点,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对水价制定、水费收缴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通过通报、约谈等形式进行问责。

【篇六】水费收取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保障农村供水工程良好运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在限定的时间内,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收费、用水户全面缴费的目标。2019年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年4月底前,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通过完善水费收取等措施,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二、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水费计收办法

  千人以上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单村供水工程由村委会具体管理,联村供水工程由乡镇负责运行管理。水价由工资、水资源费、燃料及动力费、材料费、管理费、大修费和其他费用构成。水价测算由供水单位进行测算,根据供水单位供水成本核定水价,并通过一事一议,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费、优质优价、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定价方案,并报县发改局、水务局备案。

  (一)水价构成

  1.工资:饮水工程设施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等。

  2.水资源费:按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3.燃料及动力费: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用。

  4.材料费:指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5.管理费:指在供水生产运行销售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测费等。

  6.大修费:指为保持工程在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效能,按规定计入供水成本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提存。

  7.其他费用:指上述各项以外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费用。

  (二)水价测算

  对千人以上单项工程的成本水价由供水站进行测算,进行水价核定。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一般按年成本法测算。成本水价是指经测算单位设计供水水量的总成本。

  1.成本水价=年测算供水总成本/年设计供水总量(元/m³)

  年测算供水总成本为以下各项之和:

  (1)工资:根据工程规模核定的管理人员数×当地人年均工资。

  (2)水资源费:设计年用水量×水资源费。

  (3)燃料及动力费:设计年总用电量×电价或设计年燃油量×油价。

  (4)维护费:一般取固定资产原值的1%-1.5%。

  (5)药剂费:设计年均药剂总用量×药剂费单价。

  (6)管理费:一般取年工资总额的1/3。

  (7)固定资产大修费:固定资产原值×年大修费率。

  (8)其他费用: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他费用,一般取以上七项费用之和的3%-5%。

  2.实际水价=年实际供水总成本/年实际供水总量(元/m³)

  年实际供水总成本:指工程管理单位工资、水源费及水资源费、燃料及动力费、维护费、药剂费、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年实际发生额与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的总和。

  年实际供水总量:指供水站制水后的出厂水量,不包括供水站自用水量,但应包括出厂后管网的漏失水量。

  (三)水价执行

  采取分水分价,对不同的用水制定不同的价格,生活用水原则上执行成本水价,差额部分由生产性供水补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分为三类水价,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

  1.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学校及公用事业用水。

  (1)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建议指导水价2.3-2.5元/m³。

  (2)各类学校及公用事业用水:各类学校、幼儿园、机关、慈善机构、福利院、养老院、宗教场所、绿化、消防、环卫用水建议指导水价2.0-2.3元/m³。

  2.非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商业、建筑施工(有计量)等用水,建议指导水价3.0-4.0元/m³。

  3.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洗浴、桑拿、足浴、洗车、纯净水制造业等以水为原料的生产经营行业用水,建议指导水价4.0-5.0元/m³。

  (四)水费收取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用水户应按规定的水价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统一使用票据实行一票到户。

  三、千人以下供水工程水费计收办法

  千人以下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根据供水所在地实际情况,由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组建管理单位。确定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责任人,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明确水费收取标准和收费方式。

      (一)水价执行

  由于全县千人以下供水工程形式、规模不同,致使供水成本也不相同,各工程的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水的变化情况要适时调整。供水单位要结合实际核定供水成本制定水价方案。蓄水池供水形式建议指导价为1.0-2.5元/吨,每吨不得低于1.0元;微机供水形式全天供水建议指导价为1.5-2.5元/吨,每吨不得低于1.5元;微机供水形式定时供水建议指导价为1.0-2.5元/吨,每吨不得低于1.0元;自流供水形式建议指导价为0.5-1.5元/吨,每吨不得低于0.5元。供水规模小的工程可根据供水成本建议指导价每月12元按户计收。水价方案向全村村民公示,并报县发改局、水务局备案。

  (二)水费收取

  由供水管理单位落实专人定期向用水户抄表、收费(收缴周期原则上每月收取一次,最长不能超出6个月);定期对水量、水费收缴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征收的水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开支,做到专款专用。对未落实水费收缴、收缴不足或水费管理使用不规范的管理单位进行通报。用水户必须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根据《朝阳县农村供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可停止供水。

  (三)村规民约

  供水工程受益村应基于本村实际,结合本方案,在原村规民约中增加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内容。村规民约中应明确村内供水设施保护事项和水费情况,包括如下内容:

  1.在供水构筑物、管道、单个水池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2.供水工程的水源井、蓄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养场,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等;

  3.村委会明确水费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向全体村民公示。

     (三)村民权利和义务

  1.村民有权利对饮用水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以下情况时,可向村委会提出意见,村委会拒不采纳时,可向上级或行业监管部门举报:

  (1)供水设施损坏,多次反馈不修复;

  (2)擅自提高水价,乱收水费;

  (3)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4)贪污挪用水费,或拒不公示水费等;

  (5)以供水设施谋取私利;

  (6)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影响。

    2.村民作为供水工程的受益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原则;

  (2)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禁止私自接水、窃水;

  (3)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4)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5)保护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禁止私自拆迁、毁坏供水设施,严厉打击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行为;

  (6)定期检查进户水管漏水,防止浪费水资源。

  四、建立财政资金补助与激励机制

  县财政要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对于水费收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的工程,要足额补齐,兜住底线,建立补助资金与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和管护机制创新的挂钩激励机制。对于不收水费的工程,原则上不再安排省以上财政补助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

  五、统一水费收据

  为规范农村供水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和不合理收费,让用水户明明白白消费,水费收据采用专票制,统一为三联单,一联存根供水站收入凭证,二联用水户交费凭证,三联收费员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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