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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计制度

更新时间:2022-06-09 来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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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制度。天涯招考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工会会计制度,供大家参考选择。

   工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包括基层工会及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工会所属企业及挂靠工会管理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工会会计是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

  第四条工会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第五条工会会计处理应当以工会的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六条工会会计处理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工会会计处理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八条工会会计处理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

  第八条工会会计处理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九条工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其平衡公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

  第十条工会会计处理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工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基层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级工会的会计工作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内部控制有效施行。县级以上工会应当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工会应当重视并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的应用。工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会计处理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会计法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六条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工会管理工作的要求,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满足本级工会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

  第十七条工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如实反映工会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八条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十九条工会会计处理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二十条工会会计处理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工会应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二十二条工会应当对指定用途的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并单独反映。

  第二十三条工会在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时,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一般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政策,是指工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特定原则、基础以及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指工会对结果不确定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等。会计差错,是指工会在会计核算时,在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方面出现的错误,通常包括计算或记录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产生的错误、财务舞弊等。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当期及以后各期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的方法。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四条资产是工会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工会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服务潜力是指工会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工会职能的潜在能力。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工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工会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确认为资产:(一)与该经济资源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工会;(二)该经济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六条工会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依法确认为工会资产的,应当作为工会资产登记入账。

  第二十七条工会的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工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对于工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工会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非现金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资产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支出。工会盘盈的资产,其成本比照本条第二款确定。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二十八条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和库存物品等。

  第二十九条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工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库存现金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应当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如有不符,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工会发生外币业务的,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条应收款项包括应收上级经费、应收下级经费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上级经费是本级工会应收未收的上级工会应拨付(或转拨)的工会拨缴经费和补助。应收下级经费是县级以上工会应收未收的下级工会应上缴的工会拨缴经费。其他应收款是工会除应收上下级经费以外的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年末,工会应当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予以核销。

  第三十一条库存物品指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库存物品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工会购入、有偿调入的库存物品以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工会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库存物品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所确定的成本入账。库存物品在发出(领用或出售等)时,工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一种方法确定发出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库存物品发出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工会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工会盘盈的库存物品应当按照确定的成本入账,报经批准后相应增加资产基金;盘亏的库存物品,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报经批准后相应减少资产基金。对于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工会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报经批准后相应减少资产基金,清理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计入其他应付款。

  第二节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工会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工会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装卸费及相关税费等。工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工会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所确定的成本入账。工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大型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大型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工会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三十四条在建工程是工会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工程。工会作为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工会对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确定其成本;(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三)对于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其成本。建设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工会应当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等进行核算。

  第三十五条工会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除外。工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工会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工会应当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工会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工会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三十六条工会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当冲减其账面价值并相应减少资产基金,处置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计入其他应付款。

  第三十七条工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工会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工会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成本入账,报经批准后相应增加资产基金;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报经批准后相应减少资产基金。对于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工会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报经批准后相应减少资产基金,清理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计入其他应付款。

  第三节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是指工会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工会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工会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工会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工会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所确定的成本入账。对于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工会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直接计入支出。

  第四十条工会应当按月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使用年限不确定的、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工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上述两种方法无法确定有效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工会带来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工会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工会应当按月进行摊销。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进行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进行摊销。无形资产提足摊销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进行摊销;核销的无形资产,也不再补提摊销。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工会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

  第四十一条工会处置(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当冲减其账面价值并相应减少资产基金,处置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计入其他应付款。

  第四十二条工会应当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工会在资产清查盘点过程中发现的无形资产盘盈、盘亏等,参照本制度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节其他资产

  第四十三条投资是指工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会的相关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投资按其流动性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按其性质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工会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以实际支付的款项(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记账。工会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以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记账。对于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利润、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工会应当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工会处置(出售)投资时,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对于因被投资单位破产、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未处置不良投资,工会应当在报经批准后及时核销。

  第四十四条长期待摊费用是工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支出,如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对应资产的受益年限内平均摊销。如果某项长期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工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金额一次性转销

  第四章负债

  第四十五条负债是指工会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工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工会的负债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六条工会对于符合本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现时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确认为负债:(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工会;(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十七条应付职工薪酬是工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付给本单位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四十八条应付款项包括应付上级经费、应付下级经费和其他应付款。应付上级经费指本级工会按规定应上缴上级工会的工会拨缴经费。应付下级经费指本级工会应付下级工会的各项补助以及应转拨下级工会的工会拨缴经费。其他应付款指除应付上下级经费之外的其他应付及暂存款项,包括工会按规定收取的下级工会筹建单位交来的建会筹备金等。

  第四十九条工会的各项负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章净资产

  第五十条净资产是指工会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资产基金、专用基金、工会资金结转、工会资金结余、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五十一条资产基金指工会库存物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资产基金应当在取得库存物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投资及发生长期待摊费用时确认。资产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二条专用基金指县级以上工会按规定依法提取和使用的有专门用途的基金。工会提取专用基金时,应当按照实际提取金额计入当期支出;使用专用基金时,应当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冲减专用基金余额;专用基金未使用的余额,可以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十三条工会资金结转是指工会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工会资金。工会资金结余是指工会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工会结转资金后剩余的工会资金。

  第五十四条财政拨款结转是指县级以上工会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财政拨款结余是指县级以上工会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第五十五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县级以上工会为平衡年度预算按规定设置的储备性资金。

  第六章收入

  第五十六条收入是指工会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按照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拨缴经费收入指基层单位行政拨缴、下级工会按规定上缴及上级工会按规定转拨的工会拨缴经费中归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上级补助收入指本级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政府补助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县级以上工会的补助款项。行政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工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入。投资收益指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其他收入指工会除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投资收益之外的各项收入。第五十七条工会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七章支出

  第五十八条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活动组织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和其他支出。职工活动支出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职工活动组织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和劳模疗休养活动等发生的支出。职工服务支出指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维权支出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护、法律援助、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和其他维权支出。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行政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而发生的实际支出。补助下级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下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指工会按规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其他支出指工会除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活动组织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和对附属单位的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五十九条工会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八章财务报表

  第六十条工会财务报表是反映各级工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工会财务报表是各级工会领导、上级工会及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资料。

  第六十一条工会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会计报表分为主表和附表,主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附表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国有资产情况表和成本费用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的报表。收入支出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间全部收入、支出及结转结余情况的报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是反映县级以上工会某一会计期间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及结转结余情况的报表。国有资产情况表,是反映县级以上工会某一会计期间持有的国有资产情况的报表。成本费用表,是反映县级以上工会某一会计期间成本费用情况的报表。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第六十二条工会财务报表分为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报表称为中期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第六十三条工会要负责对所属单位财务报表和下级工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核、核批和汇总工作,定期向本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报告本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十四条工会财务报表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工会财务报表应当由各级工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工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第六十六条本制度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5月31日财政部印发的《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同时废止。

  工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工会预算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会计是对工会预算的执行和对工会经费收支活动进行反映、核算和监督的专业会计。

  第四条 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工会预算管理体系。工会会计组织系统与工会预算管理体系相适应,一般分为五级。

  第五条 工会会计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会要设财务部,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基层工会应设财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小型基层工会可聘请兼职工会会计。会计、出纳要分设、钱、账、物要分管。

  第七条 工会会计核算应当以工会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反映工会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八条 工会各项资金和财产应统一纳入工会预算会计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设账。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有外币收支的,在登记外币金额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账。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月份。会计年度、季度、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十一条 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二条 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工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工会的各项收支状况及结果。

  第十四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工会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上级工会了解财务状况的需要,满足本级工会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七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应用。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九条 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二十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进的实际价值核算。除国家和全国总工会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会计报表要全面反映工会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会计要素和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 工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类。其平衡公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在会计期间内,其平衡公式为: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上述公式表明了各会计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经费集中户存款、有价证券、暂付款、借出款、库存材料、投资、专项资金占用、应收上解经费、应收上级补助、拨出经费。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调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工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付上解经费、应付补助下级经费、暂存款、借入款、代管经费、拨入经费、拨入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净资产是指工会的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专用基金、投资基金、经费结余、预算周转金、后备基金。

  第二十六条 收入是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会费收入、拨交经费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支出是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会员活动费、职工活动费、事业支出、工会业务费、工会行政费、专项资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上解经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非经全国总工会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二)各级工会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要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写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写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三)各级工会在全国总工会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下,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款级会计科目如下表:

  第三十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资产类科目一般为借方余额科目。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余额表示资产的存量。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各级工会的库存现金。

  2、各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支合计数和结余数,并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3、有外币现金的工会,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工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2、各级工会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3、有外币存款的,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工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103号科目 经费集中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拨交给工会或下级工会按规定比例上解的工会经费存款。

  2、县级以上工会应在银行开立一个经费集中户存款,并按上级工会规定的经费分成比例,一部分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集中户,一部分转入本级工会的银行存款户。转入本级工会的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级工会不得从本户中直接支用款项。

  第104号科目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工会购入的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2、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敞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第105号科目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工会发生的待核销的结算款项。

  2、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3、各级工会应对暂付款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106号科目 借出款

  1、本科目核算工会系统内因开展工作或发展工运事业而发生的借出款项。

  2、本科目应按借款对象设置明细账。

  第107号科目 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各级工会大宗购入的且陆续耗用的各种材料、物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随买随用的物品不通过此科目核算,应直接列为支出。

  2、购入、有偿调入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入账价格。材料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

  3、本科目按库存材料的类别、品名调协明细账,并根据出入库单逐笔核算。

  4、各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处理。

  第108号科目 投资

  1、本科目核算工会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以收益为目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用货币资金或实物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2、货币投资时,按实际付出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投资基金”科目。投资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投资基金”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3、实物投资时,应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核算,如果确认的价值小于账面原价,应按确认价借记本科目,以账面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用确认价与账面价之差借记“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账面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投资基金”科目;如果确认的价值大于账面原价,应按确认价借记本科目,以账面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用确认价与账面价之差贷记“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账面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投资基金”科目。

  本科目应按投资的对象或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109号科目 专项资金占用

  1、本科目核算县以上工会待核销的专项工程费用。

  2、本科目应按专项工程项目设置明细账。

  3、本科目借方发生额为预付工程款和未核销的工程费用,贷方发生额为转支或已核销的工程费用,借方余额反映待核销的未完工程费用。办理竣工决算转入专项资金支出时,借记“专项资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工程结束收回剩余款时应记:借银行存款;贷专项资金占用科目。

  第110号科目 应收上解经费

  1、本科目核算县以上工会应列入本年度收入决算的应收下级工会的上解经费。

  2、本科目为本级工会年度清算下级工会的上解经费时专用。根据下级工会的经费收解报告表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拨交经费收入”科目;次年收到下级工会的上解经费时,借记“经费集中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11号科目 应收上级补助

  1、本科目核算县以上工会应列入本年度收入决算的应收上级工会的回拨补助收入。

  2、本科目为本级工会年度清算上级工会拨给的回拨补助收入时专用。根据上级工会回拨补助通知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次年收到上级工会拨来的回拨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12号科目 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县以上工会预拨给直属事业单位、工会机关待核销的经费。

  2、拨出经费科目平时一般不作冲销,待年底决算批准时,凭批准的决算作会计处理。转销时,借记“事业支出”等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借方余额为预拨下年度经费。

  第114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各级工会及机关所占有的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价值。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纳入固定资产核算。

  2、工会固定资产的核算起点执行国家规定行政单位的标准。

  3、工会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1)账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入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应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记固定资产账。

  (4)无偿调入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4、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国家和全国总工会另有规定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5、工会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

  6、工会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7、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有偿调出、变卖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借记“固定基金”,贷记本科目;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销账,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支出记有关费用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固定资产价值总额。

  8、工会固定资产每年必须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处理。

  9、工会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类别、品名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

  负债类科目为贷方余额科目。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余额表示应偿付的债务。

  第201号科目 应付上解经费

  1、本科目核算县级以上工会应列入本年度支出决算的应付上级工会的上解经费。

  2、本科目为本级工会年度清算应缴上级工会的上解经费时专用。根据本级工会的经费收解报告表核算,借记“上解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次年上解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集中户存款”科目。

  第202号科目 应付补助下级经费

  1、本科目核算县以上工会应列入本年度支出决算的应付下级工会的经费补助支出。

  2、本科目为本级工会年度清算对下级工会的补助时专用。根据补助通知核算,借记“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次年拨付补助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203号科目 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工会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2、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204号科目 借入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工会借入的,需到期偿还的各种款项。

  2、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205号科目 代管经费

  1、本科目核算工会代管的不属于本单位收入的大宗经费。如基层工会收到行政拨给代管的职工福利费,劳动竞赛经费等,县以上工会收到财政拨给代管的工会离退休费,送温暖经费,疗养事业补助费,劳模会议费等。代管资金数额不大且临时性的,通过“暂存款”科目结算。

  2、本科目按拨入代管经费的项目或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206号科目 拨入经费

  1、本科目核算工会机关,根据核定的预算,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主管工会拨入的预算经费。

  2、年终时,根据主管工会审批的支出决算办理转账,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预收下年度经费。

  第207号科目拨入专项资金

  1、本科目核算工会机关,根据核定的专项预算,由主管工会拨入有专门用途、需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2、年终时,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根据审批的工程决算数,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进行结转核销,余额为未核销的专项资金。

  3、本科目按拨入专项资金的项目设置明细账。

  三、净资产类

  净资产类科目为贷方余额科目。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余额表示工会资产所有权总值。

  第301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工会购入、调入、建造、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本科目为固定资产的对应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工会拥有的固定基金总值,应与固定资产借方余额相等。

  第302号科目 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的有专门用途的各种基金。如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等。

  2、本科目应按专用基金种类设置明细账。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工会专用基金结余数。

  第303号科目 投资基金

  1、本科目核算工会用经费结余进行各项投资的基金。

  2、本科目为“投资”科目的对应科目,发生投资时,除借记“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外,同时借记“经费结余”、“固定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工会尚未收回的投资款项。本科目贷方余额应与“投资”科目的借方余额相等。

  第304号科目 经费结余

  1、本科目核算各级工会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2、年终将“会费收入”、“拨交经费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将“会员活动费”、“职工活动费”、“事业支出”、“工会业务费”、“工会行政费”、“专项资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上解经费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加减由“经费结余”科目中提取、收回“投资基金”、“预算周转金”、“后备基金”的发生数,核算出本年度的经费结余。

  3、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工会的滚存经费结余。

  第305号科目 预算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用于平衡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周转使用的资金。

  2、设置和补充预算周转金时,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一般无发生额。

  第306号科目 后备金

  1、本科目核算县以上工会用于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储备金。

  2、提取时,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收入类

  收入类科目为贷方余额科目。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余额表示取得各项收入的总额。本类科目年终与经费结余科目转账后应无余额。

  第401号科目 会费收入

  本科目核算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第402号科目 拨交经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行政拨交给工会或下级工会按规定比例上解的工会经费收入。县级以上工会收到所属工会上解经费时,借记“经费集中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基层工会收到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本科目应按所属上缴经费的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403号科目 事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独立核算的工会附属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2、本科目应按缴款项目或缴款单位名称设明细账。

  第404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本级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2、本科目设置以下项级科目:

  4041经常费补助——核算上级工会拨给的经常费补助款。

  4042回拨补助——核算上级工会按有关规定拨给的回拨经费补助款。

  4043专项补助——核算上级工会拨给的指定项目的补助款等。

  4044其他补助——核算上级工会拨给的救灾慰问、送温暖补助款等。

  3、本科目按银行收款单和上级工会的补助通知书进行核算。

  4、本科目的余额要与上级工会的补助下级支出科目金额核对一致。

  第405号科目 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

  本科目核算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包括基建、维修、事业补助及大型活动补助等。

  第406号科目 投资收益

  本科目核算工会投资方面所取得的收益。收到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第407号科目 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变卖财产、物品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支出类

  支出类科目为借方余额科目。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余额表示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本类科目年终与经费结余科目转账后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会员活动费

  本科目核算基层式会(用会费支付的)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各项费用会员特殊困难补助。

  第502号科目职工活动费

  1、本科目核算工会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的费用。

  2、本科目设置以下项级科目:

  5021职工教育费费——核算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流动活动的各项支出。

  5022文体活动费——核算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体活动的各项支出。

  5023宣传活动费¬¬——核算工会开展宣传活动方面的各项支出。

  5024其他活动费——核算由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如技协活动等支出。

  3、按项级科目或活动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503号科目 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的各项支出。

  2、本科目应按单位或部门设置明细账。

  第504号科目 工会业务费

  1、本科目核算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2、本科目设置以下项级科目:

  5041培训费——核算工会干部、积极分子培训等费用。

  5042会议费——核算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5043专项业务费——核算工会开展大型专题调研、法律服务、劳动保护、协调劳动争议、建家活动等专项业务和大宗印刷费用等。

  5044外事费——核算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费用。

  5045其他业务费——木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如基层工会的送温暖活动以及工会的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3、本科目按项级科目或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505号科目 工会行政费

  1、本科目英文版县级以上工会开支的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的费用。

  2、本科目设置以下项级科目:

  5051人事费——核算在编人员的工资、资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费用。

  5052公务费——英文版工会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等费用。

  5053修缮费——核算工会房屋、设备日常维修方面的费用。

  5054购置费——英文版一般设置购置(单台件5万元以下的)费用。

  5055其他费——核算不属于上列开支的其他政费用等。

  3、工会机关的人事费执行当在政府规定的行政单位标准、制度;公务费用和其他费用,参照执行当地政府费用标准和定额,无具体规定的,应按上级工会或主管工会的规定执行。

  4、本科目按项级科目或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506号科目 专项资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县级以一工会机关,根据主管工会核定的专项预算,用拨入专项资金从事专项工程、专项设备购置和专项维修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2、本科目按具体项目设置明细账,并按项目进行决算。

  3、工程竣工时,应向主管工会单独编报决算报告,经有关方面审核批准后,按批复工程决算支出数与拨入专项资金对冲,或从专用基金中核销。

  4、县以上工会根椐专项资金预算,拨付工会机关专项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科目,工程决算收回余款时,借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第507号科目 补助下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县级以上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椐有关规定给予的补助款项。

  2、本科目设置以下项级科目:

  5071经常费补助——核算对下级工会经常费补助的支出。

  5072回拨补助——核算按有关规定给下级工会的回拨经费补助支出。

  5073专项补助——核算对下级工会指定项目的补助支出。

  5074其他补助——核算对下级工会的救灾慰问、送温暖补助支出等。

  3、本科目的余额一般应与下级工会的上级补助收入科目金额核对一致。

  第508号科目 其他支出

  本科目核算各级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支出。如按规定计提的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等。

  第509号科目 上觖经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比例上觖上级工会的经费支出。上觖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集中户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账簿

  第二十一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原始凭证是发生会计事项的惟一合法证明。原始凭证如进账单、支票存根、汇款单、缴款书、借椐、费用的报销单、发票、工资单、收据以及其他能证明会计事项的单据、表册、文件等。

  第三十二条 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单据名称、填制日期、接受单位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填制单位名称、公章和填制人员签章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根椐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单,据以登记总账或有关的明细账。会计事项较多的单位,可以把记账凭单汇总为“总账科目汇总表”据以登记总账。

  第三十四条 记账凭证的填制和审核要求: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以及制单、复核和记账人员签章等。记账凭证必须经会计机构中指定的稽核人员审查复核、重要会计事项应经主管会计人员审核签章后,方能登记记账簿。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账簿,并按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登记。工会账簿设置和要求:各级工会都应设置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按照款级会计科目名称设立账户,根据记帐单和科目汇总表登记;明细账根据本制度规定设置明细核算的科目,分别按单位、个人、业务内容、项级科目等设立账户;现金日记账根据原始凭证一单或一事一记,并详细摘要,每日结账,核对账款;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按月开户行对账;财产账应定期与财产管理部门对账,做到账实想符。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事项不多的基层工会,可连续使用一本“收支日记总账”核算。本账为序时、分类的综合账簿,所有的会计科目可在一张多栏式账页上表列,并根据原始凭证或记账凭单,按时间顺序逐笔登记。

  第五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上级工会或主管部门决算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及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第三十八条 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保证与所属单位之间,上下级之间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凡属本年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都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凡属应上缴的经费,要在年终前全部上缴,需要汇总后集中上缴的工会经费,要在上级工会规定的期限内全部清缴。

  第三十九条 往不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要及时转入的关账户,列入当年决算。

  第四十条 年终要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要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有价证券账面当选字,要同实存的有价证券核对相符。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会在处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当选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12月份的或第四季度的(即贯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应对冲结转的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年终转账办法,填制12月2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转账。

  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行画双红线,表示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处累计数”下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行划双红线,表示年终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根据本处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即结账后的)“资产负债表”。

  记入新账。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不编制记账凭证),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四十二条 决算经上级工会或主管工会审核批复后,需要调整的数字,应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四十三条 工会会计报表是反映各级工会财务会计状况和工会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是各级领导的上级工会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资料,是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基础。

  各级工会要定期编制和汇总会计报表,定期向本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报告本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工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工会01表)、经费收支决算表(工会02表)、往来款项明细表(工会03表)、服表分析说明书,经费收支汇总表(工会04表)。

  第四十五条 报表分析说明书应分析说明工会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会在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经费过程中的成绩和问题,分析影响预算执行的原因,经费收支变动趋势,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和建议。上级工会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十六条 工会会计报表按报送时间限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第四十七条 工会要负责对所属单位会计报表和下级工会报送的年报进行审查、核批和汇总工作。汇总报表有经费收支汇总表。

  第四十八条 会计报表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各级工会的年度决算报表还须经本级工会经费审委员会审查、签章后上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省级工会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并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中华国总工会财务部。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一九八三年制度的《基层工会会计制度》和一九八六年制度的《县以上工会会计制度》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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