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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洛阳城_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文化论文

更新时间:2018-10-30 来源:语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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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魏之际是我国古代社会变动比较明显的时期。对这种变动的性质,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认识。一些学者认为是封建制代替奴隶制,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是封建地主制经济的逆转或畸形发展。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却有相似的论据,即强调魏晋南北朝依附关系的发展和自然经济的强化。依附关系的发展和自然经济的强化,确实是汉魏之际社会变迁中最重要的社会现象,但这种变化的根源,早已埋藏在战国秦汉社会的土壤之中。本文打算从分析这些现象的来龙去脉和形成原因入手,对汉魏之际社会变迁的性质发表一些不同于上述两种主张的看法,并求教于学界的同仁。

  ●关于依附性佃农的发生和发展

  主张汉代是封建制社会的学者与主张汉代是奴隶制社会的学者的分歧,看来主要巳不在于奴隶在劳动者当中是否占大多数,而在于大多数劳动者是自由民还是具有依附性的身份。他们当中一些有代表性的学者把东汉末年以后依附性租佃农的出现作为封建化的主要标志,对租佃关系和依附性佃农产生的时间估计较晚。例如唐长孺先生认为,秦汉是亚洲型的奴隶社会,奴隶被用于农业和手工业生产,但在生产领域并不占主要地位,自耕农在全部人口中占很大比重,汉武帝以后从自耕农中分化出部分佃农,但他们的身份是自由的,直到东汉末年才出现依附性的佃农。东汉以来“客”的卑微化和普遍化的过程,到西晋最后完成,这也就是大量自耕农和自由佃农封建化的过程。[1]何兹全先生认为古代社会的汉代有自由民(编户齐民)五千万,奴隶则只有六七百万;他们通过奴隶的解放(主要发生在王莽改奴婢为“私属”以后)和自由民的投靠(主要发生在东汉末年战乱时期)的途径,到魏晋南北朝,大部分转化为豪族、寺院的依附民。[2]在这里我觉得有两个问题需要提出来讨论:一是中国租佃关系是什么时候产生的?二是依附性佃农又是什么时候产生的?

  租佃关系的产生

  《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云:

  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颜注曰:“言下户贫人,自无田而耕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输本田主也。”)

  按照董仲舒的说法,租佃制是战国时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以后,在土地私有、贫富分化的条件下,由庶民地主(所谓“豪民”)首先采用的一种封建性的剥削方式。

  但不少学者对这一记载抱怀疑或否定的态度,认为这是一条孤证;战国时仍然实行国家授田制,不可能产生租佃制,董仲舒只不过是在托古说今(汉武帝时代)而已。其实,不但是董仲舒,汉代许多政论家(如荀悦、仲长统等)都把以实行实物分成租为重要特点的豪强地主经济的发展,溯源于战国时期井田制的瓦解;董仲舒的说法是被当时的人们所普遍认可的。战国时代国家授田制似乎仍然在维持,实际上已经残破,贫富分化严重,农民土地不足或丧失土地已经成为普遍性的问题。这些问题甚至在商鞅变法以前即已存在。例如,与商鞅同时代的孟子,曾痛陈“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梁惠王上》),商鞅也指出三晋不少农民“上无通名,下无田宅”,并为此制定了“徕民”政策(《商君书徕民》)。在秦本土的农民中,也有“豪杰”和“要靡”的分化。《管子》谈到“贫富不訾”(《揆度》),“民有相百倍之生(产业)”(《国蓄》),不但有“无食”“无种”“无本”(《揆度》)的贫苦农民,而且有全无土地家财,因而不属纳税对象(“无赋”)的老百姓(《禁藏》)。当时人们用“无立锥之地”来形容这一赤贫的阶层。[3]“民”中的另一极是豪富,即庶民地主。“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正是对这种贫富分化中最有典型意义的现象的一种概括,这并非董仲舒的杜撰。新兴的庶民地主没有原来贵族领主那种直接统治农民的权力,他们可能而且实际采取的经营方式是使用奴隶、雇工直接经营和把土地出租给农民而收取地租,这也是贫困破产的农民几条主要出路。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方式,就是所谓“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我们知道,战国时代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已经达到“一夫百亩”、亩产二石的水平,这样,一个农业劳动力生产的粮食,他自己和他所负担的家庭人口食用一半就大致够了,还有一半可以作为剩余产品提供出来,这就是《管子》所说的“民食什五之谷”。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实行“见税什五”的租佃制。而这一基础,战国时代确实已经具备。[4]由此亦可见董仲舒所说决非虚言。出身农民的苏秦曾向往当一个拥有“洛阳负郭田二顷”的小地主,这二百亩田可视为当时取得地主资格的最低土地限额,而它是按照“见税什五”的标准计算的。因为至少拥有二百亩地,以“见税什五”的租率出租,才能获得相当于或超过一个“一夫百亩”的自耕农全年的粮食收入,过上不劳而获的地主生活。[5]这也表明当时确实存在“见税什五”的租率和实行“见税什五”租佃制的庶民地主。

  在庶民地主可能采取的三种土地经营方式中,租佃制是比较适合当时社会经济条件及其发展的。《吕氏春秋审分》记载一个庶民地主[6]比较了“众地”(雇工集体耕作)和“分地”优劣,得出“分地则速”的结论。所谓“分地”,即把土地分給农民包干,这是租佃制的先声,或者竟是掩盖在雇佣或伇属关系之下的一种租佃制。[7]后世的租佃制或称为“分田”,如王莽所说的“分田劫假”[8],荀悦所说的“分田无限”,东汉黄香传所载魏郡公田的“与人分种”,曹魏屯田实行的“分田之术”,都是指租佃制,它们与《吕氏春秋审分》所说的“分地”,显然是一脉相承的。历史发展充分证明了《吕氏春秋审分》所作分析的正确性,在地主制经济的诸种经营方式中,租佃制表现了最强大的生命力。之所以如此,起作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关键的一条是,春秋战国以来中国形成精耕细作的农业技术体系,而这种技术体系对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奴隶缺乏生产积极性,难以精耕细作;雇工成本高、也难以监督;唯有分租最便于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秦汉时代,私人和公家租赁土地还有一个名称——“假”。《汉书食货志》:“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颜师古注:“假,亦谓贫人赁富人田也。”西汉在京畿地区设“稻田使者”,又称“假稻田使者”,负责把政府掌管的稻田“假与民收其税入”[9]。李贤注《后汉书孝和孝殇帝纪》说:“假,租赁也。”这种“假田”,也可以追溯到战国时代。我以前读《睡虎地秦简》,看到其中有官府向百姓“假”铁器的记载,如“叚(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勿责。”“百姓叚(假)公器及有责(债)未赏(偿)者……”[10]曾想,既然铁器可以“假”,土地是不是也可以“假”呢?后来在《龙岗秦简》果然发现有“假田”的记载:

  诸以钱财物假田

  黔首钱假田已[11]

  龙岗秦简的时代在秦统一前后,它所反映的国有土地租赁的情况应不晚于战国末年。这说明,在庶民地主中首先实行的租佃制,很快就推广到国有土地上去了。反观《睡虎地秦简》的有关记载,那些铁器很可能就是向租种国有土地的农民出借的,由于已经收取了地租,铁器损坏后就不必赔偿,其中包含了保证国有土地生产正常进行的意义。秦代假田似乎还推广到了边郡。《史记匈奴列传》载秦始皇派蒙恬出击匈奴,收复河南地后,“又度河据阳山北假中”。裴骃《集解》云:“北假,北方田官。主以田假与贫人,故云北假。”据此,“北假”是由于秦在这里实行“假田”而得名的,后来成了地名,汉代仍然一直在这里设置田官,负责“假田”的事务。

  总之,租佃关系在战国时代已经出现,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关于租佃制的早期的直接记载确实不多,这大概是由于它往往隐藏在雇佣或役属关系之下,到汉代才逐渐显山露水。王莽篡汉后,在对汉朝政府的指责中指出:

  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父子夫妇终年耕芸,所得不足以自存。故富者犬马余菽粟,骄而为邪;贫者不厌糟糠,穷而为奸。

  荀悦《前汉纪》评论汉文帝三十税一诏时也指出:

  古者什一而税,以为天下之中正也;今汉民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然豪强富人,占田逾侈,输其赋太半。官收百一之税,民收太半之赋。官家之惠。优於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

  这两条史料都是被人们征引得烂熟的。我之所以再次迻录于上,是因为他们是以权威者的身份(一个是长期执掌政权的最高统治者,一个是当代的历史学家)讲述当代(汉代)的普遍情况,这是任何个案的例举所无法取代的。他们都指出了汉代豪强势力的膨胀和豪强地主普遍实行收取实物地租的租佃制剥削方式。与汉代其他文献相参证,不难看出,至迟汉武帝时代,庶民地主中的豪强势力已经坐大,租佃制已经成为地主制经济的主导经营方式。汉武帝时代,决不是部分佃农开始从自耕农中分化出来的时代。

  注释

  [1]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

  [2]何兹全:《自然经济和依附关系——使中国中古社会和前后社会区别的两大特征》,中国中古时代社会变迁学术研讨会论文,2000年8月,天津。

  [3]《吕氏春秋离俗览为欲》:“无立锥之地,至贫也。”《史记》卷126《滑稽列传》载曾经作过楚相的孙叔敖,“其子无立锥之地,贫困负薪以自饮食”。陈胜、吴广这类雇农,就属于“无立锥之地”的范畴(《史记》卷118《淮南衡山列传》),当然不是秦末突然冒出来的。

  [4]参见拙著:《从银雀山竹书“田法”的战国的亩产量和生产率》,《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4期。

  [5]参见拙著《春秋战国农民份地的私有化和地主制经济的形成》,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增刊。

  [6]《吕氏春秋审分》的作者是用“以众地”为例,来论证“分”的重要性。文中提到“臣主同地”,即主人与臣仆一同耕地,当然主要是为了监督,但也说明文中讲的不是国有土地和贵族土地的经营,看不出耕作者对土地所有者有政治上的隶属关系,也看不到主人对耕作者施加强制的手段;土地的主人应是一位庶民地主。

  [7]参见拙著《春秋战国农民份地的私有化和地主制经济的形成》,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增刊。

  [8]《汉书食货志王莽王田令》:“……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师古曰:“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也。”

  [9]《汉书》卷7及如淳注。

  [10]《睡虎地秦简》第32页、60页。

  [11]从上述记载看,当时租赁国有土地交纳的是货币。“假田”收取货币地租的现象,在《九章算术》中也在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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