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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周易网_浅谈周易与法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本土文化思考的哲学论文

更新时间:2018-11-09 来源: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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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易经作为五经之首阐释的是宇宙的哲学,这本东方的实用主义圣经凝聚着中华民族的灵魂。

  全文分为哲学论、方法论和结语三大部分。哲学论部分通过对易经的解读论述其中蕴含的天人合一、阴阳五行体系、象形思维理论等哲学思想,以确立本文的哲学基础架构。方法论部分主要通过对绝对统一、相对统一和物极必反这三大规律的阐释,表述易经在现实社会中的作用,进而联系到法学领域分别做具体论述。本文通过研读易经带给我们的哲学启示,探寻我们失落已久的族群意识,希望籍此对中国的法治进程和法制化有所思考。

  关键词:天人合一;族群意识;法治进程

  资产阶级革命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西方文化伴随坚船利炮敲开中国的大门,对国人的思想产生急剧的冲击。清末礼法之争后,传统的东方文化因为不能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因此彻底败下阵来。

  然而西方法律价值观的客观进入并未能植入中国人民的骨髓,因为他们认为这与他们世代赖行的信条不符,法律移植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说“: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法律亦然。与此同时,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文化大革命运动等一波接一波的思想革新,让儒家道家等本土文化阐释的道德精髓被随同所谓“四旧”彻底革除。但令革命者们没有意识到的是他们革掉了四旧也革掉了他们自己的根!中国社会的变革真切的印证出伯尔曼先生所讲的“本土族群意识的失落”,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真空”。

  本文的初衷是为通过易经带给我们的哲学启示探寻我们失落已久的族群意识,希望籍此对中国的法治进程和法治化有所思考。

  一、哲学论

  易经的哲学思想博大精深,我们在这里仅进行概括的体系整理以期对于整篇文章的论点进行理论支撑。

  (一)天人合一的整体哲学思想

  天人合一是一种宇宙整体思维模式,所指的是与宇宙自然界的生生之德完全合一的存在状态。它从不是只从天一方面来说的,也从不只是从人一方面来说的,必须从人与宇宙自然两方面共同着眼。

  天地自然是生命之源,人与天地自然是统一的,不可分离。天地间的万物均“统”之于天,天与地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天具有统治地位,万物必须顺天而行。正所谓“裁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1]。人与天地自然是相互感应的,人在获得自然界提供给人生存所需的一切生存条件的同时,更需要“裁成”、“辅相”自然界完成其生命意义,这样也就达到了人的生命目的。

  (二)阴阳五行体系思想

  在这里首先要提到一个意象,就是“道”。在这里我们不必过深的讨论道的涵义,我们只要知道道是万事万物的本质,是一种超经验的客观规律存在即可。道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当然遵循一套自己的演绎规律。这套规律是无极生太极,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演万物,五行之理蕴含其中。无极和太极是道最初时的两个表象,天地初开,一切皆为混沌,是为无极;阴阳交合,阴阳二气生成万物是为太极。一阴一阳谓之道,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是辩证的,阴和阳即是两仪。

  (三)象形思维理念

  象形思维理念是周易卦象的最显著特点,通过探讨我们将发现许多对中国法治有裨益的东西。我们力求用周易中的四象来演绎一下法律的发展运行过程:这四象分别是从太阴(==)到少阳(—、﹣﹣)到太阳(==)到少阴(﹣﹣、—)的循环过程。阴爻和阳爻合称为两仪,它们是事物的两个相反的极端,二者相互转化,互为体用,同生同灭。实际上四对两仪所做的具体分化,在太阴和太阳之间增加少阴和少阳这两个过渡过程。由四象的运转过程我们可以观察到后文将要提出的绝对统一(道法自然)、相对统一(天人合一)、物极必反、混沌发展这四大规律。

  法律中最基本的两者对峙,即是权利、义务两者对峙,两股力量交合对抗,实现平衡。在法领域中,如果把法律高度抽象为一种客观的规律———“道”的话,那样我们可以将权利看作阴爻“––”,义务看作阳爻“—”,一阴一阳谓之道。笔者认为,这样的划分应该是符合易学习惯的。阳是绝对的理性、绝对的领导和正义,阴是绝对的感性、绝对的顺从和包容,阳在前而阴在后,是后天社会整体男权观念的表现。现代社会由于文明程度的提高呈现出民主意识的觉醒和对女性及弱者方权利保护的侧重,进而法律的两爻先义务后权利逐渐转变为先权利后义务,即所谓的权利先于义务的“权利本位”思潮。法律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制公民接受的规则的集合,公民的义务的履行是需要强制力的保证才能更好地进行的。人是利己性的客体,因为人有利己性,人都期望并追求享受更多的权利履行更少的义务。但人的后天的社会发展伴随社会公权力的急剧膨胀使得人们的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和威胁,这是违背人的天性的。因此社会民主势力为达成人权的保障和对公权力的制约,逐渐更加重视对权力的研究和对规范的制定。

  二、方法论

  (一)经过思考在这里力求揭示出《周易》其中蕴藏的三大逻辑规律

  1.绝对统一律道家主张“王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就是规律,就是第一动因、就是宇宙,万物再道中存在、生长和运动,与道和谐是用不着费力气的。”[2]太极之“道”,是绝对统一的“道”,也就是未分化的世界,是“无、有”化存在,是世界的基础和本源。“有”、“无”也是相对的,“道”、“太极”才是绝对的。意识是自我化意识,而非对所谓客观实在的反映性认识。自然无为“,无为”,是指人的行为的绝对合“道”性,完全遵循自然规律,不假人为;是指至高无上的“道”是完全绝对不变的存在;是指万物皆有“道”,万物齐一,本质无差别的世界。[3]2.物极必反律祸兮福所依,祸兮福所伏。否极泰来,泰的时候,已经潜伏否的因素。否的时候,也含有泰的转机。[4]无极生太极,太极衍万物,万物返璞归真太极,太极还无极。无中生有,有中藏无。“无”不是虚无,是对过去的整合,是人的潜能的开发,使无序变有序,可以对人产生巨大的物质和精神力量。这“无”是“有”的本源,这“无、有”是人的真正本质。人从“无”中来,还要回到“无”中去。完全对立与同一都意味着存在的消亡,非常态,不为所求。一切“有”,即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存在紧张关系,保持必要的紧张是有益的,在“无、有”中也即物质(客观实在)、无意识中,通过“反存在”相互转化,生生不息。[5]3.相对统一律“天人合一”是一种宇宙思维模式,所指的是与宇宙自然界的生生之德完全合一的存在状态。世界是人天一体的开放系统,“天”是本质,人是万物之一现象,与天之精微可以相通、和谐、互相转化。可以说,天道是我,我是天道,我与天道同在,天道与我同在。我从天道中来,存于天道之中,宿于天道之门。天道自然,至公至明顺天者生,逆天者亡。人必须顺应于天,才能作用于天。天道造就我,我是天道的一部分,天人感应,他充分注意从整体角度去认识和把握世界,天是生命之源,把人与自然看作是一个相互感应的有机整体,采用整体的、全息的、系统的思维方法。

  (二)三大规律在法律上的应用

  1.绝对统一律的法律应用易经告诉我们万事万物都是由道衍生而来的,而万事万物又都是到在现实生活中的外在表现,万事万物的运行都遵循道的轨迹。公正、平等、秩序、正义、自由这些法哲学意象当然也是道的表现形态,他们都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正面性———视为“阳”。偏私、特权、混乱、邪恶、禁锢也都是道的表现形态,它们也都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负面性———视为“阴”。

  黑格尔告诉我们“存在即合理,即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因为理性不仅仅是主观的理性,而且是事物的本质,而事物归根到底要符合自己的本质,所以合乎理性的东西一定会成为现实;另一方面,只有真正合理的东西才能成为称为现实,因而一切现实的东西当然就是合理的。”[6]我们必须尊重天道,否则法律必将残缺不全!如何才能做到尊重天道?首先,要理解天道至公,道法自然。具体到法律领域,如果将法律抽象为天道的一面的话,那么作为法律人必须摒弃我们研究法律时经常走入的一个思维上的误区,真正的正义并不是单方的推崇阴阳的其中某一面,而贬低或漠视-24-面。对法的正面价值的过度追逐而忽视对负面价值的深度探究,必然造成法律的畸形发展的,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是不能更绝对不能得到完善的制度和真理。因为从方法论上,研究者已经陷入形而上学的误区,根本违背天道无私和道法自然的规律!价值观上的消极面是客观的必然;法律绝对不是围追堵截,法律必须因势利导!在没有恶的领域,善无从谈起的;在没有罪的国度,绝对不存在罚。!2.物极必反律的法律应用矛盾的两个方面是不断的变化发展的,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法律作为矛盾的统一体,作为天道的具体态,当然遵从物极必反的规律。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在情理、道德、伦理、私密等诸多领域显得捉襟见肘,法律具有它的局限性。

  在以上诸多领域中,法律的过度进入会不利于事态的缓和和事情的解决,有时甚至会激起社会的反感和厌恶,形成了所谓的去法律化和法律虚无主义。

  “法律及其调整手段所固有的局限性,决定了仅靠法律运行是难以对整个社会进行有效调控的。所以,对于过去那种摒弃法治、否定法治功能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我们固然要从根本上予以批判,但那种认为有了法律就可以万事大吉,只要实行法治就可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思想同样是十分幼稚和有害的。事实上过分依赖法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社会病态已经引起了西方的深刻反思。比如海外学者余英时就曾指出’过度发展的个人主义、漫无限制的利得精神、日益繁复的诉讼制度、轻老溺幼的社会风气、紧张冲突的心理状态‘等不良影响,他理智而深刻的指出,上述现象均属社会病态而绝非现代社会所要追求的目标。”[7]汉谟拉罕·林肯曾经说过“: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我们在注重法治建设的同时,必须注重法治同时所带给我们的问题,避免出现法律的机械化和极端化,这样才能趋吉避凶,不偏不倚,使我国法制建设健康发展。

  3.相对统一律的法律应用

  易经告诉我们的天人合一的整体哲学观念,放置在法学领域,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命题:法合人性则兴,法灭人性者亡。“基本的人性就是人的生存、尊严、名誉、亲情、自由和发展等需求倾向,它普遍的存在,不以财产、地位、职业宗教、文化和地理等依据。人的本性决定了法治的属性。前者是内容、目的和灵魂,后者是形式、手段和躯体。认为压制人性中的恶、扶持人性中的善而立法、执法、司法,法治是以人性为基础的。”[8]法作为道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形态,必然性的遵从以天人合一为内容的相对统一律。这就要求人类生存在法治的大环境中,必需要遵从法治并作用于法治。正如易经所讲的“裁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人与法应该是一个相互感应的有机整体,我们在考虑法律问题时,必须要采用整体的、全息的、系统的思维方法,而不是用局部的、解剖的、分析的方法来考虑问题。和谐法律观,法与人的和谐与平衡。

  三、结语

  易经作为五经之首阐释的是宇宙的哲学,这本东方的实用主义圣经凝聚着中华民族的灵魂。正所谓饮水思源,今天的族群意识失落必须回归自然回归本源。解铃还需系铃人,用我们自己的经典解决自己的问题。没有任何一本书籍比易经更能阐释东方哲学的真谛;没有人比自己更加了解自己,没有人能拯救中国法治,我们只能靠自己,历史具有有相似性但绝不相同!因此,中国法治必须从根上改革,族群意识也必须从源头上唤醒,希望本文所作思考的能对中国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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